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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村埠地塊集體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登記建筑認定意見擬撤銷及擬重新認定意見公示
      2018-12-26 16:01

      根據(jù)《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原《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辦法》、《浙江省村鎮(zhèn)規(guī)劃管理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全省農(nóng)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fā)〔2014〕73號)及《浙江省行政程序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文件規(guī)定,遵循“尊重歷史、實事求是、依法依規(guī)、切實維護農(nóng)民合法權益”的原則,建德市政府已組織相關部門對江村埠地塊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登記建筑作出認定意見并送達。鑒于相關未登記建筑認定意見書送達后,部分江村埠地塊集體土地范圍內被征收戶提出了相關建筑測繪遺漏和認定意見異議等相關問題,經(jīng)重新核查,認定余志康等九戶的未登記建筑認定意見有誤?,F(xiàn)根據(jù)《浙江省行政程序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號)第九十四條之規(guī)定,擬決定撤銷《余志康戶未登記建筑認定意見》(建集征認〔2018〕054號)、《黃連根戶未登記建筑認定意見》(建集征認〔2018〕012號)、《黃志華戶未登記建筑認定意見》(建集征認〔2018〕044號)、《黃金榮戶未登記建筑認定意見》(建集征認〔2018〕020號)、《寧友娥戶未登記建筑認定意見》(建集征認〔2018〕050號)、《余衛(wèi)紅戶未登記建筑認定意見》(建集征認〔2018〕014號)、《李金蓮戶未登記建筑認定意見》(建集征認〔2018〕023號)、《黃海燕戶未登記建筑認定意見》(建集征認〔2018〕002號)、《章樹榮戶未登記建筑認定意見》(建集征認〔2018〕016號),并根據(jù)事實重新作出認定意見。公示如下:

      一、公示內容

      (一)擬撤銷《余志康戶未登記建筑認定意見》(建集征認〔2018〕054號)及擬重新作出認定意見

      撤銷理由:

      送達《余志康戶未登記建筑認定意見》(建集征認〔2018〕054號)后,該戶提出建房可審批人口數(shù)異議。經(jīng)重新核查,該戶建造住宅樓時戶內建房可審批人口數(shù)為五人,而認定意見按現(xiàn)有戶內建房可審批人口數(shù)四人作出認定意見,原認定意見明顯不當。根據(jù)《浙江省行政程序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號)第九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予以撤銷。

      擬重新作出認定意見:

      詳見《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村埠地塊集體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登記建筑認定意見擬撤銷及擬重新作出認定意見公示表》。

      (二)擬撤銷《黃連根戶未登記建筑認定意見》(建集征認〔2018〕012號)及擬重新作出認定意見

      撤銷理由:

      送達《黃連根戶未登記建筑認定意見》(建集征認〔2018〕012號)后,經(jīng)重新核查,明確該戶房產(chǎn)平面圖示圖第01、04處房屋部分建筑面積49.42㎡(占地面積32.5㎡)超出該戶建房可審批要求范圍,且建成時間為1990年之后,不符合認定為合法的要求而被認定為合法。根據(jù)《浙江省行政程序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號)第九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予以撤銷。

      擬重新作出認定意見:

      詳見《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村埠地塊集體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登記建筑認定意見擬撤銷及擬重新作出認定意見公示表》。

      (三)擬撤銷《黃志華戶未登記建筑認定意見》(建集征認〔2018〕044號)及擬重新作出認定意見

      撤銷理由:

      送達《黃志華戶未登記建筑認定意見》(建集征認〔2018〕044號)后,經(jīng)重新核查,明確該戶房產(chǎn)平面圖示圖第04處房屋(占地面積105.95㎡)中部分(占地面積72.28㎡)屬于建房行政審批中應拆未拆,部分(占地面積33.67㎡)是可視作允許保留的房屋。根據(jù)《浙江省行政程序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號)第九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予以撤銷。

      擬重新作出認定意見:

      詳見《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村埠地塊集體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登記建筑認定意見擬撤銷及擬重新作出認定意見公示表》。

      (四)擬撤銷《黃金榮戶未登記建筑認定意見》(建集征認〔2018〕020號)及擬重新作出認定意見

      撤銷理由:

      送達《黃金榮戶未登記建筑認定意見》(建集征認〔2018〕020號)后,經(jīng)重新核查,明確該戶房產(chǎn)平面圖示圖第03處房屋其中有建筑面積60.5㎡(占地30.25㎡)為1975年建成,至今現(xiàn)狀未改變,且審批文件中也從未作出要求,符合認定為合法的要求而未被認定為合法。根據(jù)《浙江省行政程序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號)第九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予以撤銷。

      擬重新作出認定意見:

      詳見《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村埠地塊集體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登記建筑認定意見擬撤銷及擬重新作出認定意見公示表》。

      (五)擬撤銷《寧友娥戶未登記建筑認定意見》(建集征認〔2018〕050號)及擬重新作出認定意見

      撤銷理由:

      送達《寧友娥戶未登記建筑認定意見》(建集征認〔2018〕050號)后,該戶反映房屋面積漏測和房屋認定錯誤,經(jīng)重新核查,明確該戶房屋第二層南側陽臺測繪(建筑面積為5.74㎡)漏測,未計算在房屋總面積內;明確該戶房產(chǎn)平面圖示圖為“地下建筑”部分,實際為一獨立的房屋,原認定意見明顯不當。根據(jù)《浙江省行政程序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號)第九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予以撤銷。

      擬重新作出認定意見:

      詳見《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村埠地塊集體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登記建筑認定意見擬撤銷及擬重新作出認定意見公示表》。

      (六)擬撤銷《余衛(wèi)紅戶未登記建筑認定意見》(建集征認〔2018〕014號)及擬重新作出認定意見

      撤銷理由:

      送達《余衛(wèi)紅戶未登記建筑認定意見》(建集征認〔2018〕014號)后,該戶提供了其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證,使用權人為余小昌(已故)。經(jīng)重新核查,明確認定主體錯誤。根據(jù)《浙江省行政程序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號)第九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予以撤銷。

      擬重新作出認定意見:

      詳見《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村埠地塊集體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登記建筑認定意見擬撤銷及擬重新作出認定意見公示表》。

      (七)擬撤銷《李金蓮戶未登記建筑認定意見》(建集征認〔2018〕023號)及擬重新作出認定意見

      撤銷理由:

      送達《李金蓮戶未登記建筑認定意見》(建集征認〔2018〕023號)后,該戶提出房屋面積漏測。經(jīng)工作人員再次調查核實,明確該戶房產(chǎn)平面圖示圖第04處房屋第二層北側陽臺測繪(建筑面積為4.8㎡)漏測,未計算在房屋總面積內;明確該戶房產(chǎn)平面圖示圖第04處房屋第一層建筑面積計算出現(xiàn)錯誤。根據(jù)《浙江省行政程序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號)第九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予以撤銷。

      擬重新作出認定意見:

      詳見《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村埠地塊集體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登記建筑認定意見擬撤銷及擬重新作出認定意見公示表》。

      (八)擬撤銷《黃海燕戶未登記建筑認定意見》(建集征認〔2018〕002號)及擬重新作出認定意見

      撤銷理由:

      送達《黃海燕戶未登記建筑認定意見》(建集征認〔2018〕002號)后,該戶提出建房可審批人口數(shù)異議。經(jīng)重新核查,該戶建造住宅樓時戶內家庭人口數(shù)為四人,其子為獨生子,根據(jù)政策可享受獨生子女增加一人。而認定意見按現(xiàn)有戶內建房可審批人口數(shù)四人作出認定意見,原認定意見明顯不當。根據(jù)《浙江省行政程序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號)第九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予以撤銷。

      擬重新作出認定意見:

      詳見《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村埠地塊集體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登記建筑認定意見擬撤銷及擬重新作出認定意見公示表》。

      (九)擬撤銷《章樹榮戶未登記建筑認定意見》(建集征認〔2018〕016號)及擬重新作出認定意見

      撤銷理由:

      送達《章樹榮戶未登記建筑認定意見》(建集征認〔2018〕016號)后,該戶提出認定異議。經(jīng)重新核查,該戶房產(chǎn)平面圖05處占地面積102.34㎡(建筑面積189.21㎡)房屋中占地面積84㎡已經(jīng)審批(建新鄉(xiāng)鎮(zhèn)字(92)第0154號《農(nóng)村私人建房用地呈報表》),應當依法依規(guī)認定為合法?,F(xiàn)有證據(jù)證明原認定意見明顯不當。根據(jù)《浙江省行政程序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號)第九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予以撤銷。擬重新作出認定意見:

      詳見《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村埠地塊集體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登記建筑認定意見擬撤銷及擬重新作出認定意見公示表》。

      二、公示時間

      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1月2日。

      三、關于陳訴、申辯

      被征收人如對未登記建筑認定意見擬撤銷和擬認定意見有異議,可自公示之日起7日內向建德市新安江主城區(qū)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登記建筑認定工作小組提出陳述、申辯。逾期未提出的,視同放棄陳述、申辯。

      聯(lián)系人:毛盈琪; 電話:13989484913 。

      附件:《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村埠地塊集體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登記建筑認定意見擬撤銷及擬重新作出認定意見公示表》。

      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村埠地塊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登記建筑認定意見擬撤銷及擬重新作出認定意見公示表.xls


      建德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6日    


      責任編輯: 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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